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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毕节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金融支持
  1.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向发改和工信部门提供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还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责任单位:毕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2. 降低融资信贷难度。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有市场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担保费率要控制在1%以下。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对发改及工信部门提供的“三必需一重要”(涉及保障公共事业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整合不低于2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企业融资补偿金,用于银行机构加大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毕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3.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感染新型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一年,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从事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和经营的微型企业,符合“3个15万”扶持政策条件的优先纳入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4. 提高保障性金融服务频次。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提高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保障性金融服务频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负担
  5. 落实税收优惠。严格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生产经营的,进行停业登记,停业期间无需缴纳税款。同时,简化停业登记手续,实行全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6. 支持延期缴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商品房预售许可资金回笼后再按相关规定缴纳;研究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7. 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手续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8.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或进驻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减免租金。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研究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9. 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用讯等,行业部门要协调相关收费单位,从讲政治角度出发,依法实行优惠或减免政策。对于疫情期间无法缴费的,要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10. 降低物流运输成本。落实“黔通卡”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打折优惠和绿色通道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的企业,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并适当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营商环境
  11. 实施援企行动计划。疫情期间,畅通企业物资采购渠道,帮助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所需的口罩、消毒用品等紧缺物资采购工作。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中小企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无需备案,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实施“不见面”办税服务,全面推行电子税务局、税务手机APP、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常规事项线上办税。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本地咨询电话,接受纳税人咨询和办理纳税、缴费事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12. 放宽行业准入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切实把“非禁即入”真正落到实处,破除准入障碍。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信用监管”,对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禁止各种违规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13. 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窗口,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部门联合审批、2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并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开展“告知承诺、容缺后补”服务,企业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办理,后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和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顺延。(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直有关审批部门,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14. 开通免费“快递”服务。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邮政速递”工作政策宣传,除法律规定必须由申请人到现场办理事项外,中小企业可选择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提供申请材料,或拨打电话(11183)由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揽收申请材料,办理结果免费送达的方式办理,减少企业外出感染风险,办件结果送达的相关费用由政务服务中心承担。(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税务局、毕节邮政管理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15. 提供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加大企业招工需求宣传,帮助企业积极招募工人;对企业新招聘的人员,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就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岗的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就业的,按政策上限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16. 提供法治保障服务。设立中小企业法律咨询免费服务热线,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组,为中小企业提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方面全方位服务保障。持续开展清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建立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欠款台账,签订还款协议,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增欠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17. 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动转型升级
  18. 支持企业改造升级。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纳入“千企改造”工程和“万企融合”行动范围予以倾斜支持;帮助争取国家、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及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助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19. 实施企业培育行动。组织实施百亿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强化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养,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加大中小企业“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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