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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民办幼儿园化解疫情期间面临的实际困难,保障民办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今年1月底前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登记注册证的民办幼儿园。民办惠民幼儿园是指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联合认定的,符合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二、具体措施
  (一)提前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提前拨付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助学金等补助经费。各区6月15日前按照今年1月在园幼儿数,对民办幼儿园一次性拨付学前教育一年基本免费教育资金,按照2019年秋季学期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数,足额下达保育费减免资金和困难幼儿生活补助;对民办惠民幼儿园一次性下达2020年市定标准的生均财政拨款(含生均公用经费),以及今年1-6月区级其他的惠民补贴,保持幼儿园和教职工队伍稳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房产的民办幼儿园,免收今年2月份租金,可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并落实到承租人,免收和减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作利润。鼓励其他各类出租主体减免租金。对间接承租的民办幼儿园,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确保其最终受益。主动减免租金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民办惠民幼儿园减免房屋租金的申请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运转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鼓励银行机构对民办幼儿园贷款给予优惠利率,降低其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的民办幼儿园到期还款困难的,贷款银行可采取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支持。对有转贷需求的民办幼儿园,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要做好对接服务。将受疫情影响运转困难的民办惠民园纳入“宁创贷”政策支持范围,对在今年5月-7月之间向银行申请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各类民办幼儿园可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和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等政策。对民办惠民幼儿园,市、区财政按照今年1月在园幼儿数,一次性给予生均300元的保险缴费补助,市区按3∶7比例分担。有困难的民办惠民园,经市教育局确认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今年12月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五)鼓励民办非惠民园转为惠民园。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民办非惠民园转为惠民园,市区财政对转为惠民园后的各项补助从今年1月起拨付。此类幼儿园的保教费自今年1月起按照市民办惠民幼儿园标准收取,并在转为惠民园后将多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幼儿家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政府)
  (六)加强业务指导。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和复学方案,对幼儿园保教活动、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提供指导。推迟或者延缓民办幼儿园年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七)完善监督机制。疫情结束前,民办幼儿园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保育教育活动,今年认定到期的民办惠民幼儿园继续承诺为社会提供惠民服务。严禁在春季学期开园前预收各类费用,已收取费用的应予以退还。民办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各类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抽逃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相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对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相关政策,民办幼儿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执行。本通知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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