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徐政发〔2020〕4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2月起,相关单位可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市区范围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暂时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目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物流供应、销售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转保供等行业的企业;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快递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的企业;
(三)享受稳岗补贴返还政策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范围的企业,可通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备案表》(此表按月申请,起始月为2020年2月;下载地址:http:/www.jsxzhrss.gov.cn-服务大厅-网上下载),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在疫情期间每月27日前将此表上传专用电子邮箱:csixz@163.com。
(二)市人社、税务、财政部门建立联合备案机制。人社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后,第一时间与税务、财政部门共享会商。对会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单独台账,并向企业发送审核后的《备案表》和延期缴费须知。
(三)审核通过的企业,可在2020年3月份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至税务部门补缴相应延期月份的社保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有关要求
(一)延缴期内,企业遇职工发生退休、转移、失业、工伤等情形的,应补齐职工社会保险欠费。疫情期间,也可按规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
(二)疫情结束以市政府发布疫情解除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自欠费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三)对未如实申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延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诚信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上级有新的政策,按最新政策执行。
业务咨询电话:12333、85805702
附件:《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备案表》
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
附件:
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备案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社保编号 | ||
成立时间 | 行业类别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请延缴险种 |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对应选项打“√”) | ||
是否享受稳岗补贴返还 | 是 否 (对应选项打“√”) | ||
申请理由(应包括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程度) | |||
申请人承诺 | 本单位承诺: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和政策2、按照《关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3、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准确。申请人自愿遵守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愿自查实之日起,即行终止延期缴纳,接受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 ||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