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宁夏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区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疫情重点区域来宁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在疫情防控排查中,隐瞒、谎报接触史、就诊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防控措施的;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   四、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情况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堆土砌石、挖断道路等封路断路行为的。   五、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七、企业、工地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在商场、车站、广场、街道、清真寺等场所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   八、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损毁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行为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