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20〕96号
- 公布日期:2020.04.27
- 施行日期:2020.04.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社函〔2020〕9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 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 6号)发布之日(3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可暂缓缴纳;符合2019年以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条件的,经申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审核,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切实落实我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严格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工程项目可享受低限缴存政策。请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缓缴、免缴、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人:刘洋 张博
联系电话: 0451-87130509 87130097
电子邮箱: hljlaodongjiancha@ 163.com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7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