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秦皇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暂停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发烧咳嗽药品的紧急通知
- 制定机关: 秦皇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0.02.12
- 施行日期:2020.02.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秦皇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暂停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发烧咳嗽药品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秦皇岛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对有发热、咳嗽症状人员的管理,根据秦皇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决定自2020年2月13日起,在我市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包括说明书里涉及的内容),同时要引导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在此期间凡擅自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一经查实,一律停业整顿,其中对使用社保卡划卡购买上述药品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以上规定待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后自行解除。
秦皇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2日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