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财社发〔2023〕11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各区(市)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新阶段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的重要意义,落实好疫情防控相关经费保障主体责任,坚决履行疫情防控经费属地保障责任,全力保障好疫情防控经费需要。 统筹做好经费保障
各区(市)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强化中央、省、市资金补助与本级预算的统筹谋划,畅通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的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经费及时足额保障到位。对财政按政策应付未付的疫情防控资金,特别是已明确的医疗机构补助资金,应及时履行资金拨付程序,限期拨付到位;尚未向财政申请的疫情防控相关资金,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结算拨付工作,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影响疫情防控。 加强规范资金管理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督,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确保疫情防控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略)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0日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