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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顺政办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顺义区进一步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顺义区进一步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能力建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强化对企业的服务保障,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控疫情、稳增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奖励稳定市场供应和社会预期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为稳定市场供应和社会预期,对加大生产、增加排产计划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大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力度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仍坚持生产经营的重点企业给予适度奖励和支持。   2.提前兑现资金奖励。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顺义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关键民生领域、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分别研究提前兑现区内各级各类奖励资金的政策措施,达到兑现条件的可提前兑现资金奖励。
  二、全力支持企业用工   3.帮助解决企业用工困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建立顺义区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台账,针对企业用工需求,支持鼓励各类用工信息平台积极发挥作用,向社会广泛发布企业岗位供求信息,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缓解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难问题。经市、区人力社保局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荐1名本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现稳定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可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帮助解决企业员工住宿困难。帮助解决返京员工、新招录员工住宿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属地要结合企业需求,帮助协调解决员工住宿周转、统一管理等问题。开展人才公租房配租和酒店租金补助,提前为企业开展人才公租房配租工作,为区内企业提供住宿周转用房,因开复工需要租住酒店的给予适度补贴。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市政控股公司要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气、热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进行补缴。鼓励供电公司参照执行。   6.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顺义区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企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拖欠。   7.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政策规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四、持续强化服务保障   8.有效盘活存量资源。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存量生产车间,引进生产线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并给予适度奖励和支持。鼓励合法合规利用结构安全、消防达标的存量老旧厂房、楼宇等进行改造并临时用于解决企业员工住宿周转、集中管理等问题。   9.全面防控疫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制定各行业、各区域企业开复工疫情防控指导意见,帮助企业协调储备防疫物资,指导企业开展疫情防控。   10.推行“不见面”审批。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依托“顺义区政务服务网及其他专网”,实现办事全程网办“不见面”。利用“快递服务”,实现资料核查、证照核发“不见面”。拓展“电子邮件”渠道,实现复杂材料指导、审核“不见面”。发挥“自助机”自助办,实现实体大厅办理“不见面”,助力企业群众办事“不见面、少跑腿、办成事”。
  财税、金融、社保等其他领域相关支持政策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执行。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结束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中提及的中小企业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附件:1.项目牵头单位及联系方式
  2.各镇、街道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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