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发〔202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切实帮助全市广大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稳定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   (二)缓解运行压力。对生产经营确实困难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最长6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国网白银分公司、白银市天伦天然气公司、中石油昆仑天然气白银分公司)   (三)加大用电支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相关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加强增产扩能用电支持,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分公司)   (四)降低用电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供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力公司在计收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分公司)   (五)降低用气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规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执行时间追溯至2月22日,以实际供气量为准执行,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平均下浮20%左右。同时,鼓励天然气公司充分考虑疫情控制期间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全市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认真梳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余额,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挂牌督办,确保上半年清偿一半以上,年底前应清尽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缓缴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
  二、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八)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享受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类保障企业,在人行白银市支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基础上,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市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优惠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各县区财政、高新区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保障企业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及发展前景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2020 年6 月30 日前到期但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还款的存量贷款,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符合条件的进行展期或续贷。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鼓励各金融机构设定贷款偿还宽限期(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宽限期内,不得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期的,不罚息、不计复利,不强制要求逾期60天或90天或 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十)加大企业担保支持。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适当增加担保额度,2020年上半年融资担保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担保额。对减员不超过10%、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十一)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对发展前景较好但受疫情影响遭遇短期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在自身能力承受范围内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予以适当减免,推动全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下降 0.5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十二)支持发行企业债券。用好疫情防控期间省级企业债发行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建立疫情防控信用奖惩机制。完善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增信支持,以往有不诚信记录经认定后给予修复。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失信行为,给予信用宽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违规企业、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失信"黑名单",及时在信用中国(甘肃白银)网站公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十四)减免部分税费。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五)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六)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发文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着力推动稳定就业   (十七)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力度。在全市已开发2169个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求和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通过加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会宁、靖远两个深度贫困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全市新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200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县区政府)   (十八)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补助资金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九)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和扶贫等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吸纳用工补贴政策。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吸纳本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鼓励劳务中介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2020年,市内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向我市企业新输送员工5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从原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用于就业结余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给予劳务输转交通补助。加强跨区域劳务协作,开展"送人到岗"活动,协助市外企业开展定向招聘,鼓励企业包车、输出地人社部门"点对点"集中组织输转并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鼓励和引导本地农民工外出务工,外出务工满三个月的返乡后可凭外出、返回车票及务工凭证报销往返车票费用,报销标准按省内不高于300元/人、省外不高于500元/人执行,补助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二)加大"双创"扶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支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若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并继续予以贴息支持。尚在三年政策扶持期内的省级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利用原扶持资金为入驻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物业、网络费等费用。对市级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已过扶持期的省级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和失业金扩大支出结余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三)实施援企稳岗。截至 2020 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五、推动重点项目复工   (二十四)提前谋划调度。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方案"的原则,尽早研究项目建设调度方案,谋划好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保障储备,待疫情结束后立即组织现场调度工作,确保全市52个续建重点项目在3月份全部复工建设,49个新建重点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60%以上,不因疫情影响建设进度、投资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十五)开辟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六)实行不见面审批。按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集中推进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14号)的相关要求,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确保新建项目尽快开工。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通"无纸化"申报、审批渠道,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推行承诺制,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抓紧谋划一批村组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医疗卫生防疫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十七)落实"四百机制"。认真贯彻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四百机制"提升精准管理精细服务效能的实施方案》,按照"边防控疫情、边逐步组织开工"的原则,在切实做好重大项目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的同时,分县区、分行业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复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合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十八)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围绕抓好市列重点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十大产业项目、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和政府投资类项目五类项目,落实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要求,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组织集中开工等活动,持续营造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十九)创新开展招投标。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应对调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可由业主确定发包对象,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大力简化招标程序,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组织交易。加快推进全流程网上交易,大力推行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参与交易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减免交易费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十)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疫情防控急需使用土地可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除有明确规定的,暂定从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各县区同步执行。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