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2020年2月24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交通局、卫健委、农民工服务中心,科学城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各园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社发局、劳动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的影响,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就业形势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提出以下措施。
一、科学组织劳动者返岗
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等作用,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以倡议书、公开信等方式,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节后盲目外出。 开展网络招聘。充分利用“绵阳公共招聘网”(网址为http://my.sc91.org.cn),将收集到岗位信息集中在网上发布,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服务模式,从2月10日起在全市开展2020 年“春风行动”暨扶贫送岗位网络招聘服务月活动;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借助政务网、公众微信号、工作QQ群、短信息等进行精准推送,积极促进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帮助有序返岗。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按照“集中统一、成规模、成批量”的原则,收集汇总跨县域流动人员信息和农民工超长客运出行需求并建立台账,特别是达成用工协议的企业用工人数、人员名单和集中返岗出行时间、用工企业联系人等需求信息,开展好农民工外出务工和返岗疫情防护、免费健康申报证明服务工作,全力实施四川省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春风行动”,做好“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工作以及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火车专列及接驳运输有关工作,确保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
二、积极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强化用工调度。抓紧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开展摸底排查、实行台账管理,实现企业产能清、员工总数清、缺工人数清、空岗结构清、问题困难清,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通过网络等方式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发放防控吸纳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向相关单位核实企业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符合条件对象名册、工资发放银行回单、春节期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明细等材料。 发放吸纳就业补贴。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会同农民工服务中心初审申报材料并核对人员身份、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符合条件对象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会同农民工服务中心初审申报材料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身份及用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4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补助应附以下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符合条件对象名册、劳动者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数字证书在网上业务经办系统(系统网址为https://rsjapp.my.gov.cn/mywsjb/login.jsp)申报本年度稳岗补贴,除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外,各地按参保关系属地原则以原有程序和条件及时做好普通稳岗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帮助企业缓解困难。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由企业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同级人社、财政、经信、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联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程序拨付资金。申报条件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 个月以上、2019 年度净利润亏损或2020 年以来连续3 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或2019 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2020 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裁员率未超过规定标准、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申请补贴应附以下材料:《绵阳市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认定审计报告原件(报告必须有是否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且是否恢复有望的准确结论)、2020 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2019年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协议复印件、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材料。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享受对象、申请条件及拨付流程按《关于做好我市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办〔2020〕12号)文件执行。
四、积极鼓励返乡创业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 发放创业补贴。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流程和申请资料按原有规定执行。 强化孵化载体建设。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各级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根据其工作量、专业性、孵化成效、对创业者提供的优惠待遇等,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由同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五、全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加强毕业生就业线上指导服务,高校毕业生返回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材料、升学/出国(境)相关手续等,采取信函、传真、拍照或扫描发送电子图片等方式进行。毕业生有改签、补办《就业报到证》的,采取“线上(或函件)申请+快递寄送”等方式办理。各高校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按疫情联防联控要求适当延长招聘时间、调整和推迟办理体检及签约手续时间,管控招聘就业过程中的疫情传播风险,支持毕业生以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签订就业协议等手续。 开发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对暂时难以外出、有就业意愿且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进行过渡性安置,按600元/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流程和申请资料按原有规定执行。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程序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园区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