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支持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降低疫情损失,帮助相关企业渡难关保生存求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 疫情期间,依法免征增值税及附加。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税务局) 强化援企稳岗政策
4. 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5. 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6. 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在降低费率期间,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按降低后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10年医疗保险费。(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 按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不超过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2个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 加大企业用工补贴力度。各县(市、区)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据用工数量和新增用工数量,给予一定用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疫情期间,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缓解企业成本压力
10. 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的缓缴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气负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 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和“不见面,网上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2.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出租相关房产的市直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3.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冷链体系和末端惠民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产运销能力。对参与国家和省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 各县(市、区)可对疫情期间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区)可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5. 市内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去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金融需求,开发专属的信贷产品,保障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各县(市、区)要主动梳理有流动性资金需求企业名单分别报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经初审后分别报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并将审定后名单发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7.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济宁银保监分局)
18. 各县(市、区)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不超过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本意见所指的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着力激发内生动力,深挖发展潜力,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前提下积极复工开业。要危中寻机、化危为机,着力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发展业态,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快速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