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并卫函〔2020〕22号
- 公布日期:2020.02.13
- 施行日期:2020.02.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并卫函〔2020〕22号)
各县(市、区)卫体局、委直委管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现就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督促全体职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红线意识。要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整体工作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科室主任、实验室操作人员要各司其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责任到人,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时刻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制定、落实并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全员培训,提升能力
要组织实验室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卫健委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培训须覆盖到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将培训情况总结、课件、照片等资料于2月21日前报市卫健委科教科。 开展自查,及时整改
各单位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当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迅速、全面开展覆盖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自查工作。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努力把“看不到”、“想不到”、“不知道”的问题纳入视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着力消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死角和盲区,杜绝安全隐患。将检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由两名以上检查专家(副高以上职称)签字,于2020年2月21日前报市卫健委科教科。各单位要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特点,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形成长效机制,安排专门人员定期对实验室巡检,认真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加强备案及转运管理
加强实验室备案管理,各单位应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及时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实验室地点、法人、检测项目等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备案时需提交自我评估报告,附上单位组织的两名以上专家(副高以上职称)论证报告,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目标。各单位需加强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运输管理,在省内运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转运证。 其他要求
为减少人员流动、防止交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实行网上审批,各单位将备案资料、变更资料、运输申请准备齐全后扫描发至邮箱,办结后扫描返回原邮箱,疫情结束后补交相关纸质资料。
联系人:市卫健委科教科 王燕平5625178
左丽霞5625134
邮 箱:tyswsjkjc@163.com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