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2.01.10
- 施行日期:2022.01.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近期,陕西、河南、浙江、广东、天津等省市相继出现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国内疫情防控形势趋紧。根据交通运输部春运工作有关要求以及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现就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同)行业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通告如下:
各出租汽车企业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充分认清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认真学习西安、郑州、宁波、深圳等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内部治理以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尽快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十五类重点人群”必须完成全员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做到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各出租汽车企业全面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督促所属人员完成新冠疫苗接种任务,筑牢出租汽车行业、出租汽车驾驶员群体的免疫保护屏障,于今年春节前完成两针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对未接种新冠疫苗的驾驶员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对登记在册尚未完成接种的驾驶员要深入排查原因,做到“应接尽接”。同时,严格落实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督促所属驾驶员必须按频次进行检测。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输服务过程中应当规范配戴防护口罩,积极提醒督促乘客规范配戴防护口罩,及时查验乘客健康码状态。在运输服务过程中不按规定配戴防护口罩以及未劝导提醒督促乘客规范配戴防护口罩、出示健康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采取教育整改、考核评比扣分、停班停单学习等措施。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对驾驶员及所属企业进行处理。 乘客在搭乘出租汽车前,须自行备好防护口罩,自觉全程规范配戴防护口罩,并主动提前出示健康码。对不会使用或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特殊乘客,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提供代查健康码、协助信息填报等关怀便利服务;对拒绝配戴防护口罩、不出示健康码的乘客,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可拒绝提供运输服务(作为有正当理由的拒载);对经劝导提醒督促仍拒绝配戴防护口罩、拒绝出示健康码、提供虚假健康码状态的,甚至出现无理取闹等不文明行为的乘客,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可依法留存视频、录音等证据,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公安机关、卫生疾控部门报告情况。健康码显示为黄码或红码的乘客不得乘坐出租汽车。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发现乘客的健康码显示异常状态时,应当迅速向卫生疾控部门报告。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要大力开展线上线下的技术攻关,加快手机软件APP产品的设计研发,可增加乘客叫车同步上传健康码功能以及驾驶员行程码、健康码绿码、核酸检测结果的核验模块(每天上传审核通过后方可接单运营);依法通过APP弹窗、开屏广告页面、系统后台语音播报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驾驶员和乘客进行劝导提醒督促。同时,可通过车载设备自动语音播报、车内粘贴温馨提示等方式,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全天候提醒。 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六版)》的标准和要求,保持车辆开窗通风,对车厢内的重点区域和部位进行消毒。 各出租汽车企业须建立自查自纠的工作机制,对驾驶员和乘客的防护口罩配戴、健康码核验以及车辆卫生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主动线下检查,并于每日17时00分前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查。 对未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出租汽车企业,将进行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拒不整改、产生疫情传播风险或已造成疫情传播事实等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条款,向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依法注销出租汽车相关经营许可证照,严肃追究相关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措施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后期将结合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