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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检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确保同城同价同支付政策,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7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除省管医疗机构)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
  附件:川医保规〔2021〕7号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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