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十三师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十三师疫情防控相关人员出行的紧急通知

十三师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十三师疫情防控相关人员出行的紧急通知


各团场疫情防控指挥部,大营房城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必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现将疫情防控相关人员出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行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保障基本运行,严控人员流动,控制人员出行。
  二、允许出行人员范围
  十三师辖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涉及群众生活必需行业(供水、供气、供暖、通讯、超市、菜店、药店、孕婴用品店、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农贸市场等)人员。
  三、出行人员管理
  1.各团场确需出行上岗的人员,由团场自行管控。最大限度控制出行人数,并由团场核发相关证件,此证件仅限团场范围内有效。
  2.在十三师辖区居住,但工作单位在辖区外的人员需要出行的,2月4日早晨,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此证明仅限一次使用),证明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并核实二十日内是否到过疫区、是否与疫区来哈密人员有过密切接触、是否出现发烧、咳嗽、腹泻、肌肉酸痛等症状。将证明报送至连队或社区,由连队或社区负责人员通知小区管理人员允许通行。返回时,须持有十三师疫情防控工作证或由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证明,如无证件(证明)者不予通行。
  3.需要办理疫情防控工作证的单位(组织),需持用人单位的申请,并证明申请人员二十日内未曾去过疫区、未与疫区来哈密人员有过密切接触、未出现发烧、咳嗽、腹泻、肌肉酸痛等症状,可到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联系人:杨静、杨鑫,联系电话:2565211。
  4.各用人单位对所出具的证明要确保真实、准确,如有作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师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