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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嘉府发〔200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嘉定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一、目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称之为“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手段等特点,给该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一定影响。为加强本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市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全区非典防治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条包块管,分级负责,防治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坚持“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防治策略,坚持“统一指挥,群专结合,主动应对,正面宣传,平战结合,应急优先,城乡并举,群防群控,依法管理,科学救治”的工作原则。   四、预案调整
  国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策略、防治技术方案有调整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预案中技术方案作及时调整。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市的统一部署,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区非典型肺炎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组织、协调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各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常态情况,区卫生局成立防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项防病工作,并设立防病办公室,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发生A、B级疫情时,在市卫生局防病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防治、市场监管、后勤保障、宣传报道、交通口岸、社会治安、社会教育等工作组,分别由卫生、计委、经贸、宣传、农业、公安、教育、交通、信息委、外事、商委、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制定非典防治预案,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实际需要,分别承担执行、协调、支持等任务。各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发生C、D级疫情时,按市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级非典防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或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其职责为负责指挥部日常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专业组工作,搜集、综合、反馈、报告信息,落实指挥部负责同志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区非典防治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1、防治工作组。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并组建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应急预备队。组织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病人的诊治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2、社会治安工作组。由区公安局负责,交通、卫生配合。职责为:负责突发疫情出现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在沿途截留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留验观察,对交通工具实施必要的消毒等;必要时,设置交通卫生检疫检查站。
  3、市场监管工作组。由计划委员会负责,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参与配合。职责为:应当加大市场监督力度,控制医药及生活用品的价格,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4、后勤保障工作组。由经贸委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职责为:保证定点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的足量供应,并确保质量;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需要外调的医疗卫生用品货源,同时做好“非典”防治期间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组织调配。
  5、宣传工作组。由宣传部负责,卫生部门提供疫情及需要宣传的资料。职责为:宣传党委、政府对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视、防治知识、区域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举措、重大活动,及时根据授权发布疫情,根据防治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重点。
  6、教育工作组。由教委负责,职责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和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抓好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疫情发生后,应当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7、督导工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工商、卫生、文化、旅游、公安、环保、质检、建委、商委等配合,负责督促、指导餐饮、娱乐、旅游、建筑、旅馆业等各类公共场所及社区各项“防非”应急措施的落实。
  8、办公室。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职责为编制抗非快报,上传下达有关信息,筹集抗非资金,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协同作战。
  9、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必要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来沪、返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工作。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   四、备职能部门职责
  1、区卫生局:区卫生局成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开展督查,掌握本辖区的疫情动态,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镇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区公安分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组织交通、路政、卫生实行道口检疫,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区民防办:在发生C、D级疫情时,做好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各项保障工作。
  4、区政府外办:负责协调在沪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5、区经委: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协调做好相关商品物资的供应。
  6、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7、区计委: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列入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8、区旅游局: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各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9、区建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区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运行经费。
  11、区交通局:必要时对来沪、返沪、离沪人员执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加强对交通工具乘运人员、物资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12、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13、区民政局:制定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政策,接受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并用于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捐助经费、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督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14、区环保局: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监管工作,落实废弃物的收集、处置。
  15、区医保局: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给予减免。
  16、区药监分局: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
  17、区工商分局: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18、区文广局: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对应急处理工作、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报道,娱乐公共场所落实抗非措施的督促检查。   五、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督促指导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医院感染的预防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的指导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乡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指导社区、乡村、学校、托幼机构、车站和厂矿企业等积极开展“非典”防范和市民健康教育工作。
  (二)卫生监督所
  重点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和院内感染防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卫生、建筑工地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外来人口的管理。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医院防病工作小组,规范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按照国家、市的有关规定,设置呼吸道发热门诊,建立分诊制度,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和样品的采集及运送工作,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区中心医院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的隔离留观;负责向市级定点医院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人;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感染管理、SARS诊疗护理等工作;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工作。
  2、南翔、安亭医院,中医院发热门诊
  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及符合隔离留观的医学观察标准病人向区中心医院转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感染管理、SARS诊疗护理等工作;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
  3、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
  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发现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和可疑病人时,负责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抗非办公室派专用救护车接转病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感染管理、SARS诊疗护理等工作;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4、不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
  排查就诊病人;正确引导发热病人到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和调遣,完成指令性防治任务。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四)医疗急救中心
  服从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做好发热病人的转运工作;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车辆消毒。

  一、监测点设置和监测网络
  (一)病例监测点设置
  在无疫情流行时期,本区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医疗机构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
  (二)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二、监测内容和程序
  (一)监测内容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对本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开展病例监测。病例监测指在医疗机构中开展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检查,以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二)监测工作程序
  本区各监测点工作程序和具体监测内容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一、流行病学调查
  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1、留院观察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进行;
  3、外籍人士和重点对象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进行。外籍人士发生非典时请区外事办协同调查。
  4、学生、托幼儿童、医务人员中发生的病例以及发生暴发疫情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疫区来沪、返沪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与健康检测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
  6、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凡遇下列重要事件(疫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调查处理,并在现场处理后1小时内报书面材料。
  (1)在学生中发生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2)局部范围内发生3例及3例以上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且有一定的相关性,或为2例及以上有明确接触传播情况的;
  (3)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4)在重要部门发生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5)在公众聚集性活动期间发生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6)外籍人士等特殊情况。
  6、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二)流行病学调查启动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医疗机构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报告后,应在1.0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并提供流行病学判断依据,供医疗机构诊断参考。当病人被医疗机构确认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观病例时,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工作流程图》立即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追踪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每个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共同完成。同时,派出消毒专业人员到病家及病人其它滞留地点进行终末消毒。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人员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病人的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三)流行病学调查内容、程序和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病例的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实施医学观察。
  1、病例的个案调查
  通过个案调查,及时掌握病例的基本情况、发病经过、临床表现,以及感染来源和途径、污染范围等流行病学情况,确定密切接触者,进一步掌握疾病传播的可能线索,以利于及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
  病例的个案调查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中确定的内容、程序开展调查。
  2、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密切接触者追踪,它主要追索可能受感染的人,是控制疾病扩散的重要环节之一。密切接触者追踪的关键在于细而全,要使用树状结构分析方法,从家庭、工作单位、医院、娱乐场所(网吧、Disco舞厅)、公共交通工具等逐级分解,从发病前二周到被诊断隔离之间所有时间轴线上的接触人员都列出清单,然后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密切接触者名单。   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者是指护理过或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与病人共同生活、直接接触过病人的呼吸道分泌液和体液的人员或与病人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人员。需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72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该病人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自最后接触疑似、临床诊断或者留院观察病例之日起14天。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医学观察工作由疾控中心负责,区镇医疗机构因诊治病人而发生的密切接触者(包括专家组成员),由密切接触者所在医院的防保科负责,观察期满,将观察记录报区疾控中心。   三、隔离治疗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为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三种类型,对上述三类病例采取相应的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   四、消毒处理
  疫点终末消毒的范围和对象应包括被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当传染源死亡时,也包括其尸体。终末消毒有较强的时效性,为保证消毒效果:
  1、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单位或家庭疫点的消毒,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
  2、公共交通工具在行进过程中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公交企业或单位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   五、个人防护
  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病人及其尸体、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的医务人员、流调人员、消毒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六、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局部性暴发、暴发或流行时,要及时确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具体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方案》执行。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健康教育,提高知晓率和全民自我防范能力
  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区、建设健康城市活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普及预防“非典”的卫生知识、教育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告知群众出现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如何做好自我隔离消毒,动员群众报告可疑的急性发热病人和其他可疑的情况,增强全社会对非典性肺炎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八、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工作、传染病报告工作等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各医疗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发热门诊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发热门诊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就诊病人的筛检,对符合发热门诊诊治条件的病人要在发热门诊进行诊断、治疗;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上述病人,要引导其到就近的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
  区中心医院作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30张~50张留观病床。   二、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一般情况
  医疗机构在门诊、住院病人中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病例后,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请所在地的区专家会诊组进行会诊。
  对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调查、区专家会诊组会诊,认为符合留院观察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及时转至区中心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认为符合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请市级专家会诊组会诊,经会诊确定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二)特殊情况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为外籍人员或儿童的,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
  2、各类学校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学校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执行。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送检的病人样品检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收治病人开展相关检验,作为临床诊断、治疗的参考依据。   四、病情动态报告
  区级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观病例后,每天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病情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有关病情。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病情,必要时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一、信息收集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的疾病动态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区卫生局、区政府。   三、信息报告和总结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应急调查处理期间,应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病人治疗的情况及时报告中心领导,并逐级上报区、市卫生局防病办公室、区政府。
  2、紧急报告:遇到重要事件(疫情)立即电话报告,调查结束后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重要事件指:
  (1)发现或确定“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
  (2)“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发生死亡的;
  (3)“非典”疑似病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学生中发生的;
  b.在外籍人士中发生的。
  c.在局部范围内发生3例及以上,且有一定的相关性的;
  d.在局部范围内发生2例及以上,且有明确同源性感染或接触传播情况的;
  e.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的;
  f.在重要部门、重点场所(如学校、幼托机构等)发生的;
  g.在公众聚集活动期间发生的;
  h.“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发现有病例的;
  i.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结果进行总结,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领导、区防病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资料、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在调查结束后6小时内输入《SARS疫情动态监测系统》。
  5、收集医疗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将复印件用传真的方式传真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信息组。填写《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日报汇总表》和《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登记报告表》。根据传染病报告卡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来源情况统计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隔离观察情况统计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职业分布统计表》,报市疾控中心。
  6、直接报告:按照卫生部《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首诊医疗机构在明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时,通过“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上直接报告,直报工作必须在做出明确诊断后,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后2小时内完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发现辖区内医疗机构网络直报信息与常规报告不一致的,必须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7、总结:结案后,写出结案小结,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归档要求进行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卫生局向区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四、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授权有关部门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支持
  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用于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有薪假期
  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作出相应规定。
  (四)职业保障
  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防治工作而患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物资及人员保障
  (一)物资保障
  经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二)人员保障
  区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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