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2021〕3号——关于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2021〕3号
- 公布日期:2021.10.20
- 施行日期:2021.10.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
(〔2021〕3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21年10月1日以来有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和二连浩特市旅居史的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嘎查村(社区)、单位、酒店报备,配合当地疾控部门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如有瞒报、缓报,一旦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近期非必要不前往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和地区旅游、出差、探亲访友,如必须前往的,要做好疫情防护,返回我区前,提前向所在单位和辖区报备,按照属地防控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全区各类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农贸(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重点场所及机场、火车站、地铁、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通风、消毒、卫生清洁、入场体温检测、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 广大群众要坚持“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用公筷、分餐制”等良好习惯。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规范佩戴口罩,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