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0〕1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建金函〔2020〕2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阻断病毒传播,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我中心倡议,疫情防控措施未解除前,请缴存单位、缴存人尽量避免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可选择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等“非接触式”网上业务办理渠道办理。无法在线办理的业务,请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再到现场办理。确因紧急需要必须到现场办理的,请严格执行有关防疫要求,提前预约,并按预约时段前往办理。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未能及时办理提取的缴存人,可延期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等,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认定后,不作为征信逾期记录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可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延长后不能超过最长贷款期限。
  疫情防控措施解除时间以广东省、广州市相关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