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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全省法院疫情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全省法院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院力量。
  2. 各级法院党组和领导干部要增强底线意识、强化风险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按照“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的要求,把各项防控工作做细、做实,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3. 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要讲政治、顾大局,带头响应、遵守、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在切实做好自身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做好亲朋好友、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提醒、劝导工作,坚持传播正能量,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要合理安排上班后审判执行工作
  4. 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短信、公告栏等途径向当事人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12368热线、ODR平台等进行网上立案、联系法官、提交材料、开庭或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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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予以准许,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已安排开庭、听证以及其他接待当事人事项的,作相应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5.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体温检测台,对来院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实施体温检测,要求其全程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症状的,应当及时登记、劝返,告知到医疗机构就医,并通知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有关手续。
  6. 诉讼服务大厅(含入驻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人员要增强自身防护意识,严格落实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并注意身体变化,发现有发热、咳嗽、打喷嚏及其他症状的,应当尽快到相关医疗机构检查、就诊。
  7. 执行工作中,实施财产查控措施时原则上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线下查控活动;暂停公安机关协控被执行人“布控备勤”机制,慎重采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当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跨区域案件需办理事项委托的,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并报经本院执行局长批准。   三、要加强院机关管理工作
  8. 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院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指挥有力、快速响应、妥善应对、高效处置。
  9. 全面排查本院干警春节期间出行情况,提出严格防控措施,切实找准并切断传染源,确保不出任何疏漏。
  10. 加强法院机关安全防护,对诉讼服务大厅、审判法庭、电梯、食堂等人流密集区域实施每日消毒通风、登记检查。
  11. 非紧急特殊情况并经本院院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人员前往武汉等疫情较重地区执行公务,省内出差也尽量控制。
  12. 减少或取消公众性聚集活动,各单位不组织不必要的会议或集体活动;确有需要的,可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
  13. 上下级法院、机关各部门之间尽量通过OA系统进行文件流转,减少人员不必要的流动和接触。
  14. 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省高院各内设机构、各中院于上班后每日下午3点前向省高院办公室报各部门、辖区法院情况,有事报进展,无事报平安;如发生法院工作人员被感染、疑似被隔离等情形,要第一时间层报省高院办公室。严禁谎报、瞒报、漏报。
  15.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要求,及时通知本院干警并妥善安排好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各项工作。原定2月5日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推迟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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