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桂医保〔2023〕1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桂医保〔2023〕1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及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所辖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信息维护。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及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加强预期引导;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对参保群众做好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11号)(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6日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