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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正常开展,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申请人,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决定。倡导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地方、部门通过网上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需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二、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三、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暂不安排阅卷、听证事宜。   四、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司法厅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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