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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机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机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的通知


北三区、昂昂溪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及《技术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81号)等文件要求,北三区、昂昂溪区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监管
  医疗机构要按照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的文件要求,做好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工作。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机构废水处理站,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若因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前述接触时间要求,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余氯大于10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余氯监测频次为每天6次,监测点位为消毒池出口。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加大投氯量。其他未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机构废水处理站,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监测频次为每天2次,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二、加强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监管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要加强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垃圾管理,按照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要求,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隔离人员的生活垃圾。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的要求,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具有独立化粪池的观察场所,应在下水管与化粪池接口处投加含氯消毒剂,每吨生活污水投加量为50g(按活性氯计),即50mg/L(活性氯),化粪池出水(灰水)余氯(以游离氯计)含量应大于等于6.5mg/L。余氯监测点位应在化粪池出口。化粪池出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在化粪池出口管网并入城市排水管前的观察口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天4次。观察点具备多个化粪池的,每个化粪池均应消毒。无单独化粪池的,应设立生活污水临时收集装置,并投加消毒剂并密闭消毒,生活污水密闭消毒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消毒时间应大于1.5小时,消毒剂投加量、余氯量及监测频次按独立化粪池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
  北三区与昂昂溪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科学加大消毒剂投药量,延长消毒时间,达标排放的原则,密切关注进水和出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泥应在贮泥池中或污泥干化前进行消毒处理,每吨污泥投3kg次氯酸钠进行消毒。
  请各区生态环境局,继续发挥好去年优秀的防疫经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按要求开展监测,并形成台账。坚持以疫情防控为导向,加大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毫不松懈地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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