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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林保发〔2010〕2号)


各市林业局,省直林局:
  我厅制定的《山西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西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附件
山西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和流行,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涉及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   2.1 应急组织机构
  山西省林业厅设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下称省应急领导组),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省林业厅  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计划与资金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政策法规与宣传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厅直单位省森林公安局、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是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的长期咨询组织。由省林业厅、山西大学、山西农业大学、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农科院畜牧研究所、太原市动物园、省林科院等专家组成。
  各市林业局和省直林局分别设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职责
  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在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本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省应急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应对全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和相关决策;
  (三)分析总结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向国家林业局、省政府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
  (五)负责部署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
  (六)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警机制。
  2.2.2 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业厅办公室:负责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协调工作。
  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协助应急领导组做好应急处置事宜。
  省林业厅计划资金管理处: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疫情应急处置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省林业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规律、生态习性、疫源疫病本底调查等基础研究的立项工作,指导技术培训和防控技术研究。
  省林业厅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协助省应急领导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的新闻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的报道工作。
  省林业厅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调配。
  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查处相关案件。协助省应急领导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训练和调动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2.2.3 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作为省应急领导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政府、国家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的命令,传达省应急领导组的指令;
  (二)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演练工作;
  (三)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及发布的准备工作;
  (四)负责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料库;
  (五)负责各监测站点信息汇总和国家监测总站的信息上报;
  (六)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
  (七)负责与专家组的联络;
  (八)负责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日常管理和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2.4 市及省直林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落实省应急领导组的指示,建立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警机制;
  (三)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负责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的决策、指挥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向当地政府和省应急领导组报告疫情的预警、应急和处置等情况;
  (五)负责本辖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布局设置、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
  各市及省直林局应急小组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可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
  2.2.5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咨询组职责
  (一)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就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提出预警建议;
  (二)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技术方案、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
  (三)及时反映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四)负责相关技术的咨询、技术鉴定,指导技术培训、课题研究等;
  (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等提出建议。   3.1 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林业局监测总站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本省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活动规律和特点,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和影响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4个预警等级,依次采用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3.1.1 蓝色预警(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突发一般(IV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一)发生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疾病且发病数量较大;
  (二)发生专家认为需要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陆生野生动物染病时。
  3.1.2 黄色预警(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突发较大(Ⅲ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一)发生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二)发生从陆生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卫生部规定的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三)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1.3 橙色预警(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突发重大(II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一)发生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传染扩散趋势时;
  (二)发生从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卫生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三)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一类或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1.4 红色预警(I级)
  同时满足下列(一)和(二)或(一)和(三)的,为突发特别重大(I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一)发生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二)发生从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卫生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三)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监测站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分析其规律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后,向省应急领导组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蓝色(IV级)和黄色(Ⅲ级)预警由省应急领导组组织发布或解除,并报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局防控处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
  (2)橙色(II级)和红色(I级)预警由省应急领导组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并报国家林业局防控处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
  (3)省应急领导组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进一步蔓延。   4.1 应急启动
  疫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当地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及省应急领导组报告,省应急领导组根据疫情发生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4.2 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政府应立即责成有关责任人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人员及野生动物的监控工作,防止疫情的蔓延和传染。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确认发生疫情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及时提供其生物学、生态学资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措施。   4.3 通讯联络
  应急预案启动后,疫区所在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每天至少向省应急领导组报告一次疫情防控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在整个疫情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   4.4 应急结束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疫情发生和蔓延的隐患已经消除,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应急结束应由疫情现场处置组和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上级应急领导组宣布应急结束。   4.5 后期处置
  疫情解除后,各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对疫情发生地点进行监测、监控,同时应及时将疫情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有可能存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逐级报至省应急领导组,省应急领导组同时将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和省突发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体以属地管理为主。依据应急响应级别,Ⅳ、Ⅲ、Ⅱ级突发事件归属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指挥工作;Ⅰ级突发事件原则上按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和省应急领导组负责应急指挥工作,上下联动,协调开展。为确保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必须落实有效的保障措施:
  5.1 通讯联络
  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省、市、县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人值班,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省应急领导组要及时掌握疫源疫病发生动态,对紧急发生的疫情迅速做出反应,积极采取行动处理。同时做好与农业、防疫、卫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通信联系,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队伍
  各市、省直林局应急领导小组要在本辖区内的各级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级监测站组织健全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 交通运输
  应急处置期间,各级应急领导组要与交通、公安等部门沟通,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车辆调度做到及时、优先、有序、保障。   5.4 医疗卫生
  对涉及可能发生疫病传染的现场处置、现场办公等人员必须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卫生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可能被疫病传染的现场处置、办公人员个人防护等进行指导。   5.5 资金物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地方的统一部署和建设安排,合理使用经费,加强物资储备,尤其是各国家、省级、市县级监测站(点)必须配置必要的预防和处置设备,做到有备无患。   6.1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所做出的规定,积极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防控工作。   6.2 各市、省直林局以及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3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本预案由山西省林业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6.5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山西省突发野生动物疫情领导组成员单位名单
  山西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成员名单

单 位

姓名

职务

电话(办)

手机

山西省林业厅

姚文达

副厅长

4162292

 

办公室

尹福建

主任

4124082

13603534600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刘炜杰

处长

4195068

13603535421

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常改苗

处长

2021717

13603536007

科学技术处

国国启

处长

4053927

13903432468

政策法规与宣传处

赵虎敏

处长

4047991

13643413860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李向华

主任

4073314

13834569611

森林公安局

李 更

局长

4159131

13803418300

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张福计

站长

7222056

139034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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