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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防城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令

防城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
(第3号)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令如下:
  一、车站、高铁站、码头、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民宿、景区景点、文化娱乐、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必须严格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检测、通风消毒,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接种疫苗标识”等规定。   二、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严格落实日常消杀、通风和司乘人员戴口罩等措施。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拘留所、看守所、精神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三、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和“谁举办、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大型会议、培训、文体活动、展览展销等大规模聚集性活动和庙会等民族民间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的大型会议活动应严格控制人数和规模,举办单位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实各项防控工作措施。   四、市民群众近期应减少前往封闭和人员聚集场所。要继续增强防护意识,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集、不扎堆,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清洁、用公筷、一米线,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符合新冠疫苗接种条件的群众,要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共筑免疫屏障。   五、各行业部门(单位)要落实主管责任,制定完善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疫情防控方案,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持续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监管。   六、各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要强化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不配合防疫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防城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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