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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卫医字〔2020〕464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落实。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要严格落实《暂行办法》,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实验室内感染预防、控制和改进措施,保障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开展。   二、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对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各地要抓紧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医学检验实验室(含医学检验所)进行集中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样本数量与检测能力不匹配、检测流程不规范、报告反馈不及时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实行限时整改。
  请各盟市将集中检查结果形成报告,连同督导检查表(附件2)于9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我委。
  联 系 人: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6623
  电子邮箱:yzygj_wjw@nmww.gov.cn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学检验实验室督导检查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检验实验室督导检查表
  盟市:                 填报时间:        

机构名称

审批机构

诊疗科目

是否开展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能力(份/日)

集中检查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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