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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 English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确保破产案件顺利推进,本着避免人群聚集,避免发生病毒传染风险的原则,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破产案件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方式确定】尚未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确定适当的债权申报期限,并视情在相关通知书及公告中明确采取非现场申报方式。   二、【债权申报方式及延期】已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可通知债权人或发布公告,采取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可视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最长债权申报期限内适当延长,并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及延期】债权人会议尽量采用在线网络视频会议或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视情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的,应当对参会和表决人员的身份及代表权进行确认,对会议过程进行有效记录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及时提取和固定,并由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可视情延期,并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   四、【延期公告及通知要求】延长债权申报期限或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并说明理由,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选择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原定债权申报场所、原定债权人会议召开场所、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可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   五、【延长受理期限】对于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因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报请延长。   六、【管理人指定】疫情防控期间,需通过摇号指定管理人的,采取管理人机构代表参与现场摇号的方式。   七、【网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应提倡管理人及其他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通过网上办理破产相关事务,指导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上海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等在线方式办理。具备条件的法院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方式,与管理人进行文件传递和信息沟通。   八、【协助调查】管理人需要到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或上海市以外进行现场调查的,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书面申请,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公函商请其协助调查。   九、【财产接管】管理人因疫情防控需要(如接管财产在疫区、相关人员被隔离或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接管财产的,可视情暂缓交接,但应通知债务人相关人员做好财产保管及接管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向法院报备,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   十、【稳妥推进】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到位的前提下,依法积极稳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防疫重要物资,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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