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基层门诊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保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基层门诊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保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2〕6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天衢新区社会事务管理部)、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为落实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政策在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促进良好诊疗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便利发热等普通门诊患者基层首诊,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
  (一)参保居民在村(站)级、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0元/人。
  (二)建立阶段性保障政策,对超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外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按照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6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元/人的标准予以保障,执行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提高参保职工基层就医普通门诊保障水平
  2023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低至200元,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70%,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至3500元。   三、调整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签约政策
  取消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定点签约要求,参保居民在本市村(站)级、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均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便利参保居民就近诊疗、及时报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文件执行。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