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渝发改收费〔2021〕350号
- 公布日期:2021.03.25
- 施行日期:2021.03.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收费〔2021〕350号)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要求,结合《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渝财综〔2021〕7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愿检尽检”人群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收费标准与我市现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为50元/人次(不包含检测试剂),检测试剂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收费。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主体为市、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费对象为自愿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执收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5日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