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二条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二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部署,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利益衡平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妥善审理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住宿、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隔离、治疗以及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的联动协作,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民商事纠纷,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处理;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积极促进银企达成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一般不予受理该类破产清算申请。确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延长破产重整时间,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危困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不断完善救助机制。 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强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被执行人为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恢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 依法从快、从严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严厉惩治疫情防控期间公开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针对特定个人、企业涉疫情不实信息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出因疫情期间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并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确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法定期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防控措施结束后相应顺延,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确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的具体情形。
全区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摸排掌握辖区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和法律问题,健全裁判规则,完善相关措施,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党委及政府防疫部门提出前瞻性预测、预警和建议,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支持。要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信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