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疫情防控和五一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自查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疫情防控和五一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自查的通知
(甬农电〔2020〕22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局,各有关功能区: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按照部、省、市部署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力保证了农产品安全生产、放心消费,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通过一季度例行风险监测情况分析,仍然存在个别生产主体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使用禁限用药物和违反休药期规定上市销售等问题。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自查的通知》(农质管函〔2020〕71号)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和生产主体责任,决定自4月底至5月中旬,在全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自查,确保“五一”节日期间和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情况自查,推动相关工作落实。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自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春耕备耕农资打假力度 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要求的有关情况;
(二)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三)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
(四)农资打假“春雷”行动落实情况;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
(六)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意见。 自查方式
本次自查主要采取市级与县级相结合、以县级为主的方式,市农业农村局将从5月起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采取明察与暗访、随机调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风险隐患点,指导整改。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紧紧围绕7个方面自查内容,坚持问题为导向,注重源头监管,深入生产企业主体查阅生产纪录台账和有关资料;现场检查,深入农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开座谈会,与乡镇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开展自查,对重点主体、重点品种开展督查检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既要将此次自查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也要将其作为确保“五一”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自查工作要根据当地疫情总体要求统筹推进。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在全面自查基础上,也要针对重点产品、企业、环节和薄弱点进行重点检查,务求实效,做到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切实帮助基层发现和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及时整改,提炼经验。各地要根据自查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及时整改提升。同时也要注意挖掘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加以推广。
各地自查情况要及时形成报告,请于5月15日前报市局监管处。
联系人:彭联,电话:89187063。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9日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