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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司法局,钱塘新区司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平安办,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共杭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见》(杭委法办〔2020〕1号)要求, 现就积极发挥服务保障职能, 全力支持我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制定以下意见:

  一、组建专业律师服务团队,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由市律师协会成立“杭州市企业复工复产公益律师服务团”,面向全市商会组织、企业和企业员工,免费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政策解读。对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指导市律师协会编撰法律服务指引,研发宣讲视频等专项法律服务产品,为企业答疑解惑。组织各地律师事务所结合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分析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和风险点,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指导。建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发布机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对受疫情影响面临困境的企业,指导律师事务所合理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部分法律服务费用,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二、开通“公证绿色通道”,减免相关公证费用。全市各公证机构成立专项服务小组,开设专门窗口,及时优先为企业涉疫情事务提供公证服务。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视情减免部分公证费用。对于企业不可抗力证明公证、海外投资企业员工返工健康状况证明公证、企业及员工复工承诺公证、知识产权、履约等民事行为在线取证存证平台公证等服务事项,免收公证费用。   三、组织调解专门队伍,排查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积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纠纷专项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2名专职调解员指导参与辖区涉企纠纷排查、调处。针对租赁、物流、金融等专门领域内的涉企纠纷,积极协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组织开展调解。进一步强化“诉调衔接”“警调衔接”“访调对接”等有效机制,整合律师、公证、鉴定、仲裁、法援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各种资源力量参与调解。积极运用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ODR平台、网络交易调解平台等开展调解,发挥网上调解在疫情防控时期的优势作用。   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地铁传媒、公交移动频道等全媒体手段,及时宣传报道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全体市民正确认识疫情防控与民生保障、复工复产的关系,积极引导全市企业在毫不松懈防控疫情的同时,做细做实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工作,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又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稳妥化解相关行政争议,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智慧复议”,方便企业通过网络、线上等方式申请复议。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提起复议申请或不能参加复议的,在复议申请期限、审理期限的把握上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因素。依法、稳妥、从快审理相关复议案件,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打击惩处各类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当行使执法裁量权的监督。加强复议意见建议工作,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防控机制不健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及时提出复议意见建议。统一审理尺度,及时研究解决涉企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问题。   六、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类涉企纠纷。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公平原则,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等因素依法稳妥审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以疫情影响为由,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仲裁程序性要求的,根据仲裁规则依法决定。在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协商、协调解决纠纷。对企业涉疫情案件,符合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减、免、缓交条件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   七、加强涉企决策法制审核,当好政府顾问参谋。主动靠前服务,加强与相关决策起草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介入各项重大涉企决策前期工作,充分运用网上审核等方式提高审查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通过线上交流、书面函询等方式,形成审核工作合力。适时开展涉企政策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八、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指导涉企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裁量指南,及时受理、处理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投诉。及时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涉企行政执法疑点难点问题处理进行引导示范,增强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统一性和确定性。监督和指导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涉企行政执法刑事移送,为维护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保驾护航。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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