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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畜牧局关于民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畜牧局关于民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政办〔2015〕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9日

民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预案
(县畜牧局 2015年9月)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生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青海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实施方案》、《海东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实施方案》,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突然发生,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二、重大动物疫病的内容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等一类动物疫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魏氏梭菌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猪圆环病毒病、禽传染性法氏襄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症、鸡球虫病、大肠杆菌病、羊肠毒血症、猪流感、犬瘟热等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呈爆发流行。
  (3)我县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和指导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一、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二、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职责及组成
  (一)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职责
  在省、市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统一对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沙德林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王心忠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鄂福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玉林  县畜牧局局长
  隆全林  县财政局局长
  吴良厚  县公安局局长
  张 玺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柳智岩  县工商局局长
  罗平祥  县经济和商务局局长
  景存山  县林业局局长
  吕春生  县交通局局长
  李俱仁  县民政局局长
  辛海清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田军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黎 峰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陈惠民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由孙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上报重大动物疫情,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的封锁及解除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
  2.县畜牧局: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封锁建议;组织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监督、指导各乡镇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对封锁、扑杀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畜牧局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及动物产品有毒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免疫、检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做好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5.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7.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
  8.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好市场秩序。
  9.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徒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10.县交通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协调公路部门优先安排防疫车辆和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工作。
  11.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12.县环境和保护局:负责督促屠宰场集贸市场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消毒,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13.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1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城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处置场地、处置车辆和被污染道路消毒车辆。
  15.各乡镇人民政府把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出具体计划和部署。制定预案,突发疫情时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预案。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应进行细致的摸底和统计,负责辖区强制免疫、消毒、扑杀、封锁的组织领导,按规定上报疫情,并协助做好辖区内防疫、检疫和监测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有: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五、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进行紧急免疫,加强疫病监测。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疫区进行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一、监测和监督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并根据本县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对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发现疫情及隐患必须及时向县畜牧局及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向养殖场户发布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二、预防和控制
  县畜牧局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县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动物疫病预防计划,报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加强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监管工作,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确保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逐步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管理,防止外源性疫情输入。县动物监督所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的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防止外源性疫情传播。要求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加强对动物及产品换证处理工作。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
  (一)责任报告单位: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局;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机构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报告人: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县动物疫控中心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动物来源、流行病学特点、实验室检验结果、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对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情况。输入性疫情报告疫情时还需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名单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四、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县动物疫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省动物疫控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县畜牧局并报告市动物疫控中心。县畜牧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疑似人畜共患病时,及时通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诊。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并结合我县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疫情确认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局在2小时内组织动物疫控中心、监督所的有关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诊断与确认疫情并对疫情程度、态势、规模等作出评估。疫情的确认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实验室诊断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确认;如有必要,请省级动物疫控中心、监督所、技术专家组协助共同确认;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必要时会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确认。   三、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交通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县畜牧局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必要时报请市农业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县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终止,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发展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市农业发展委员会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发展委员会。   二、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干扰、妨碍疫情调查、应急控制、处理工作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补偿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为扑灭或防止重大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实行持续性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六、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协调畜牧、卫计、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经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备队伍,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计、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具体实施隔离、封锁、宣传等疫情处理工作;县畜牧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实施具体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要相对固定。   二、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三、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人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工作。   四、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五、物资保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储备物资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药品及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六、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应急物资储备,各类应急保障以及宣传、培训、演练、日常工作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财政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储备,随用随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畜牧局提出使用意见。   七、技术储备与保障
  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法律专家组成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加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积极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二)培训。县畜牧局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相关人员和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的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三)演练。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县畜牧局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乡镇进行演练,确保县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封锁
  (一)由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所有的畜类及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疫区:
  1.出入疫区的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禽类、畜(禽)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畜(禽)动物和畜(禽)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不再出现新的病畜(禽),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决除封锁时,由县畜牧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三、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相应病源微生物有效的;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1.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3.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5.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6.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7.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牵头制定,定期评审,并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变化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发展委员会备案。本预案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五、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六、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民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机构及人员
  一、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
  组 长:石全有  县畜牧兽医站站长、高级兽医师
  副组长:李宗辉  县畜牧兽医站副站长、兽医师
  成 员:杨良存   兽医师
  李生福  高级兽医师
  霍全胜  高级兽医师   二、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处置组
  组 长:马元龙  县监督所所长
  副组长:安玉祥  县监督所副所长
  成 员:杨更善  畜牧师
  米玉龙  兽医师
  赵丰文  畜牧师   三、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后勤保障组
  组 长:胡永杰
  副组长:刘世辉
  成 员:王 秀
  沈秀兰
  冶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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