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企业联合会/河南省企业家协会、河南省工商联关于转发人社部〔2020〕8号文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 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企业联合会 河南省企业家协会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 发文字号:豫人社办〔2020〕9号
- 公布日期:2020.02.10
- 施行日期:2020.0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企业联合会/河南省企业家协会、河南省工商联关于转发人社部〔2020〕8号文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豫人社办〔2020〕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加强指导宣传力度。各地要认真学习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结合近期国家及我省出台的疫情防控中有关劳动关系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满足疫情防控条件下,利用各种方式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好人社等部门出台的培训补贴、协商薪酬、稳岗补贴、社保缓缴以及就业创业帮扶等各种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劳动者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正确认识维护合法权益与履行职工义务的关系,支持企业尽快实现复工复产。 切实发挥部门职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人社部门要发挥在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牵头作用,加强政策指引,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推动三方成员单位作用发挥。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发挥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薪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方式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有关实际问题。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要积极收集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托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以协调解决。 主动提供服务。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既高度重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又充分认识企业复工复产的现实意义,围绕大局、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尽责,通过电话、网上办事等各种方式主动把政策和服务送到企业中去,让企业不出门不跑腿就能了解政策办成事。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研究报告。
附件:人社部2020[8]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略)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