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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预防接种参考指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预防接种参考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卫疾控函〔2020〕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洋浦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
  2020年1月31日,我委印发了《关于暂停全省常规预防接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1月30日起的两周内暂停除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和狂犬病暴露后预防接种外其他的预防接种工作;两周后是否恢复由各市县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地疫情,经风险评估后决定,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备。日前,两周期限已过,为指导各市县科学、有序地开展疫情后期常规预防接种服务,现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预防接种参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按照《通知》要求,参照《指引》组织开展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预防接种服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3日

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预防接种参考指引(试行)

  接种疫苗是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生与流行最佳手段,但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开展预防接种服务由于存在受种者儿童与监护人聚集,可能存在传染新冠肺炎的风险。在综合考虑开展预防接种必要性和防控新冠肺炎传播风险基础上,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提出预防接种参考指引如下:
  一、不需要评估开展的疫苗预防接种服务
  (一)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内设的产科接种门诊(室)应继续为新生儿提供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服务。
  (二)各接种单位要继续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母亲所生婴儿提供乙肝疫苗常规免疫接种服务。
  (三)原来提供狂犬病暴露后和/或破伤风暴露后预防接种服务的门诊和接种单位,要继续为以上暴露者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四)辖区医疗机构和接种单位(包括接种门诊,以下相同)因发生新冠疫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开展上述预防接种服务的,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引导群众到可以提供上述服务的邻近接种单位获取接种服务。   二、需要评估后开展的疫苗预防接种服务
  除了第一点所列疫苗接种服务外,市县辖区内接种单位是否开展其它疫苗接种服务,建议由市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根据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
  (一)评估内容。
  主要是本辖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传播的风险,包括新冠肺炎病例发生情况、有无引起本地续发病例等疫情输入与传播的风险,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是否得到有效隔离管理、联防联控与群防群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等疫情控制情况等。
  (二)评估结果分类。
  1、没有疫情。没有确诊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新冠肺炎病例;或只有疑似新冠肺炎病例但已由当地专家组诊断排除或进行有效隔离管理,并有效实施疫情防控和社区管控措施的市县。
  2、发生疫情,但疫情已得到完全有效控制。辖区内所有疫点疫区均达到解除封锁的条件给予解除,并有效实施疫情防控和社区管控措施的市县,发生新冠病毒疫情传播的风险极小。
  3、发生疫情,且疫情没有完全有效控制,或辖区内14天内仍有新确诊病例发生的市县,发生新冠病毒疫情传播的风险较大。
  (三)评估结果应用。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开展预防接种。上述评估应适时进行,及时调整,指导辖区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服务。
  1、如果辖区是上述评估结果分类的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且接种单位所在乡镇(城镇)及其临近的乡镇(城镇)近期(14天内)没有新增确诊病例的接种单位可以逐步恢复常规接种服务。
  2、如果辖区是上述评估结果分类的第三种情况,即疫情没有得到完全有效控制,或控制效果不明确的,或疫情有反复的市县,其辖区内接种单位应停止预防接种。   三、疫情期间接种单位和接种工作人员要求
  (一)接种场所要求。
  1、做好接种场所通风换气和日常预防性消毒。接种场所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安装通风设备,禁止关闭门窗使用空调。接种场所在开展接种前要进行预防性消毒,严格落实每日运转后预防性消毒措施,每日上、下午开诊结束后无人时使用紫外线或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有人条件下,可使用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使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地面、物体表面(桌椅、门把手、电脑键盘等人体常接触的物体)进行消毒。
  2、预防接种服务通道和接种区域要与其它区域隔离分开。接种单位应设立预防接种服务专门通道,与医院日常就诊和发热病例就诊通道隔开,受种者及其陪同人员避免与接种单位的临床医护人员、病人、就医者等接触。
  3、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进出口处、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或免洗消毒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使用过的口罩按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
  (二)预防接种管理要求。
  1、合理安排开诊时间,做好接种计划和预约。增加常规运转次数与天数,适当减少每次或每天运转预约接种人数,每天预约接种人数不超过30人,优先预约超过国家建议接种程序期限和快到期限的儿童,优先安排含麻疹成分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百白破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和金苗APP等方式加强预约工作。预约时要询问受种者及其陪同人员健康状况及流行病学史,近14天无发热史、没有去过疫区、没有接触过新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和/或密切接触者方可安排预约。
  2、做好现场管控,建立良好的接种秩序,避免人员聚集或减少聚集机会与时间。要求每名受种者只允许一名监护人带到门诊接种,要求接种者与监护人在排队等候、登记、预检、受种和留观过程中,与其他受种者和监护人保持1米以上适当距离,暂停组织家长课堂等聚集性活动,同时加强新冠肺炎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3、实施接种门诊外健康询问与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所有进入接种单位的受种者(2岁以下儿童不强制要求)及其陪同人员佩戴口罩,对进入预防接种门诊的每名受种者及其陪同人员要例行健康询问与体温检测,有条件的接种单位应配备手消毒剂,要求进入人员进行手消毒;如发现有发热者,劝导其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如发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按新冠肺炎防控要求及时报告处置。
  (三)预防接种人员要求。
  1、接种工作人员要固定。接种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有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接触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接人员,且接触时未采取有效防护人员,或来自疫区人员未通过14天隔离医学观察的,均不安排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2、严格做好自身防护。现场接种工作人员要按高于一级防护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并佩戴KN95或N95口罩(无呼吸阀),若无N95则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须进行手卫生,口罩脏污或潮湿后应立即更换;预检台和接种台等直接接触受种者重点岗位人员在为每一位受种者实施服务前做好手卫生,做到一接种一洗手消毒,建议使用速干手消毒剂。
  3、工作人员要实行健康监测。接种人员要执行每天健康监测工作,并做好登记,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腹泻等症状,应暂离工作岗位,主动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其它以上未提及的,按日常规范接种工作要求执行。   四、疫情期间受种者及其陪同人员要求
  (一)若受种者或受种者同住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暂缓预约接种:
  (1)感染新冠肺炎;
  (2)近一个14天内与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病例或其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
  (3)近14天内去过疫区;
  (4)受种者接触的家庭成员中,近14天内有发热症状。
  (二)前往接种门诊要事先进行预约,核实接种时间段,减少在接种门诊不必要的停留时间,避免与临床科室人员、其它医疗门诊和住院患者接触。
  (三)受种者和陪同人员前往接种门诊之前要自行测量体温,评估自身健康状况。若受种者有发热等不适症状,应取消预约,暂不接种。
  (四)前往接种门诊最好搭乘私家车前往,减少陪同人员,受种者和陪同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不能佩戴口罩的婴幼儿,尽量减少与他人近距离接触的机会。
  (五)接种结束返家后,应密切关注受种者的身体状况。如有接种疫苗后出现的发热、局部红肿等,一般能自行缓解,无需特殊处理;如有其他不能缓解的不适,及时联系接种单位或到属地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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