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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严禁哄抬价格的通告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严禁哄抬价格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指导意见,宜昌市市场监管局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严禁哄抬价格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违法涨价行为的定性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二、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2020年1月22日,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响应;1月24日,将应急响应级别提升为I级应急响应。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按上述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四、适用范围和时效
  本通告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商品零售和服务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相关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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