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2.11
- 施行日期:2020.0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面复工复产,特制定出台扶持措施,现通知如下:
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疗卫生、医疗设备及其集成交通、水电、通讯和应急安置项目等急需使用历史建筑的,可以先行使用。属于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合理使用,免于规划许可。若疫情结束后仍延续疫情期间使用功能的,可同步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要临时使用历史建筑的,使用单位与历史建筑权属人达成借用意向,并提供历史建筑主动保护和合理使用相关承诺后,各区分局可采取信任审批方式先行批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等规划技术咨询的,修缮咨询单位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实行“不见面”技术服务,一次性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和技术服务咨询,便于申请人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涉及项目用地的,应加快名城保护内容的审查。(各咨询单位联系方式如下:广州市岭南建筑研究中心,联系电话:83700104;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联系电话:87112227;广东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联系电话:37812038)
本通知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本通知自动失效,本通知已明确执行期的按通知规定的时限执行。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