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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监管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监管的通知
(齐环发〔2021〕27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及《技术方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0〕7号文件相应要求,为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监管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监管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站,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若因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前述接触时间要求,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mg/L(以游离氯计),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监测频次为每天6次,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加大投氯量。其他未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站,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监测频次为每天2次,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
  按照科学加大投药量;延长消毒时间;达标排放的原则,密切关注进水和出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要求。污泥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每吨污泥投3kg次氯酸钠进行消毒。   (三)加强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监管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的要求,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具有独立化粪池的观察场所,在下水管与化粪池接口处投加消毒剂,每吨生活污水投加50g活性氯,即50mg/L活性氯,化粪池出水(灰水)余氯含量应大于等于6.5mg/L。余氯监测点位应在化粪池出口。化粪池出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在化粪池出口管网并入城市排水管前的观察口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天4次。观察点具备多个化粪池的,每个化粪池均应消毒。无单独化粪池的,应设立生活污水临时收集装置,并投加消毒剂,密闭消毒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消毒剂投加量应大于50mg/L,消毒时间,应大于1.5小时。余氯量不小于6.5mg/L。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做好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开展日报告制度,同时,督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厂、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消毒监测等防疫工作,避免疫情通过生活污水传播,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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