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财金〔2020〕19号)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市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附后)要求,为鼓励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做好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捐赠的相关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艰巨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国有金融企业应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精准捐赠相关工作。   二、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多种方式实施捐赠
  国有金融企业应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捐赠金额、捐赠对象、使用方式、捐赠方式等,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有效使用。同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网点、机构资源,采购短缺的防疫物资,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多种渠道实施捐赠。   三、履行公司治理程序,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金融企业实施捐赠应依法履行公司治理相关程序,紧急捐赠可按“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采取特殊方式履行相关程序。疫情捐赠支出应在年度捐赠计划中优先安排。国有金融企业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四、及时传达政策精神,指导企业做好捐赠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应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精神,及时向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传达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工作的政策精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捐赠工作。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