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事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律师会见的实际情况,经与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沟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律师会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需要到监管场所会见被监管人员的,须提前1天以上向监所进行电话预约,并按照监所通知进行会见(各监所的联系方式和要求见附件)。特殊时期,如非急需会见情形的,建议尽量延后安排会见,并向当事人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二、律师到监所会见,应向监所提供所在律所或者居住地社区卫生部门提供的健康证明,填写《疫情防控期间来所办事人员健康情况申报书》,据实申报健康情况,不得瞒报、漏报,并配合监所做好体温测量和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   三、律师向所在律所或者居住地社区卫生部门申请出具健康证明时,应如实说明近期有否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病例接触史等情况,不得谎报、瞒报、漏报。   四、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本所律师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向律师和实习人员出具健康证明时,要全面了解近期有否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病例接触史等情况,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按要求出具相应证明。   五、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口罩,与被监管人员保持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防护、消毒措施;会见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监所反馈并告知所在律师事务所。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希望广大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充分理解监管场所采取的特殊措施和工作安排,做好防疫防护工作,相互配合、齐心协力,一起打赢这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阻击战!
  特此通知
  附件:
  1、监所关于律师会见的相关要求
  2、全市公安监管场所联系电话
  3、疫情防控期间来所办事人员健康情况申报书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20年2月2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