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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扩权强县试点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2020年3月3日吉林省律师协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律师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规范》。现予以公布实施。
  附:1、《关于律师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规范》
  2、《律师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报备表》
吉林省律师协会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
关于律师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规范
(2020年3月3日经吉林省律师协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指导全省律师依法办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刑事案件,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保障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刑事司法政策关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构成的规定。   第二条 要充分认识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工作。   第三条 要依法开展涉嫌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为案件依法处理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在接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委托前,律师事务所及拟被指派办理该案件的律师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管理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接受委托和私自收费等情况发生。   第五条 律师担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等各项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指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承办。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委托的,应当3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七条 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各律师事务所报告备案材料同时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如果发现接案不报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每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第九条 要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反映律师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碍律师依法履职影响案件顺利办理。   第十条 遇有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应当全面完整的记录研究过程,确保辩护意见、代理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及时主动向当地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监督制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业务机构、专人负责对本所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各律所内部应当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若律师事务所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应当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加强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   第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关心辩护代理律师的思想动态,加强正面引导,并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辩护代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会见手续,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沟通辩护方案。根据办理案件需要,依法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并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信原件。遵守监管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   第十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律师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律师应当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法依规参加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辩护意见,不受委托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干扰。辩护代理意见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十三条 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内,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履职。   第二十四条 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对案件处理施加影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律师的维权行为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言行。遇到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应当通过法定救济途径寻求保障,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组织维权。   第二十六条 律师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期间,应当主动加强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依法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正当和法律适用问题积极与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沟通,确保案件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期间,应当注重防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况外,可以尽量采取电话、视频、书面等方式进行沟通,充分利用远程视频会见和网上阅卷系统等进行会见、阅卷、开庭等,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自身安全。要遵守办案单位、案件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登记、测温等工作,严禁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对本所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辩护代理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接案审查、请示报告、指定代理等办案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履行指导管理监督责任不认真、不到位,给案件办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派员旁听,做好现场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附件2:律师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报备表

  注:报备表报省律师协会业务部。联系人:曹英雪
  联系电话:0431-85085178  传真:0431-8508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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