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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证监局关于辖区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辅导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证监局关于辖区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辅导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证监检查〔2020〕10号)


辖区各相关挂牌公司、证券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聘请保荐机构开展辅导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工作安排,从即日起,我局开始受理辖区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辅导备案和验收申请。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荐机构与辅导对象签署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我局将向保荐机构出具受理函,正式进入辅导期。   二、辅导期间,保荐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掌握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知悉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并制作工作底稿。   三、辅导工作完成后,保荐机构应向我局报送辅导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我局将向保荐机构出具《辅导工作无异议函》。保荐机构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时,应将《辅导工作无异议函》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四、对已在我局IPO辅导备案的挂牌公司,保荐机构仅需提交书面说明,无需撤回重新申请辅导备案;对已在我局完成IPO辅导验收的挂牌公司,保荐机构可直接申报,无需重新辅导验收。保荐机构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时,应补充说明相关培训情况。   五、辅导备案、验收申请材料内容及辅导工作要求详见我局互联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下的《山西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办事指南》。   六、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申请材料均改为电子申报,请保荐机构将扫描版的申请文件发送至sxjgsc@csrc.gov.cn,并与我局联系人电话确认。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申报方式。
  联系人:张彩霞 0351-7218179  陈佳佳 0351-7218635
  王 禹 0351-7218218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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