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0.02.10
- 施行日期:2020.0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控疫情期间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相关责任
建筑工地施工人员、食堂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就餐人数较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疫情防控难度较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建筑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工作,督促建筑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到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宣传指导与严厉处罚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见附件)。一是采用灵活就餐方式。疫情防控期间,要尽量避免集体就餐,提倡盒餐外带、分餐配送或简餐等方式。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排查核实,并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市外职工尽量延迟来徐;凡已到徐的市外职工,隔离观察14天后方可上岗。对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等重点地区的职工,在疫情未解除前不得来徐。加强防疫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做好每日晨检,严禁有感冒、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三是保证环境卫生。对食堂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每日清洁消毒通风;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四是把好原料控制关。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在食品加工场所饲养畜禽和宠物,严禁加工活禽和野生动物。五是规范操作行为。从业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做好手部清洗消毒,加工制作食品时全程佩戴口罩。食品加工过程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食物要烧熟煮透,并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六是做好餐饮具消毒。餐饮具、食品加工用具容器,要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职、齐抓共管,要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建立联查联治、信息共享等制度,及时通报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的食品安全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导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将疫情防控和食堂食品安全知识纳入节后复工安全教育内容。工地应确保员工在合格食堂就餐,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纳入建筑市场诚信平台黑名单。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对人员管理、食品采购贮存、加工过程、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监督检查。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案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陈平,联系电话:66998066,电子邮箱:170459302@qq.com;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卢叶,联系电话:69859266,电子邮箱:xzsfdacyc@163.com。
附件: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项目 | 序号 | 主体责任 |
一、主体资格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主动申请办理变更。 |
1.2 | 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和监督检查记录等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妥善维护,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 | |
二、机构设置 | 2.1 | 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
2.2 | 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 |
三、食品安全管理 | 3.1 |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3.2 |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要求、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过程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3.3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江苏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要求每天开展一次常规自查,每月开展一次全项目自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做好自查记录,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 |
四、人员管理 | 4.1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4.2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 | |
4.3 |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 | |
4.4 | 不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
五、场所环境 | 5.1 |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保持环境整洁。 |
5.2 | 设有防止虫、鼠等有害生物入侵的装置,及时杀灭有害生物。 | |
5.3 |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六、原料控制 | 6.1 | 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
6.2 | 食品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规范贮存。 | |
6.3 | 按规定储存,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存食品无过期或腐败变质现象。 | |
6.4 |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有相关记录。 | |
6.5 | 不经营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七、禁止使用此类产品进行食品制售 | 7.1 |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7.2 |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7.3 |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采购猪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种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 | |
7.4 |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 |
7.5 | 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
7.6 |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
7.7 | 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7.8 |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 |
7.9 |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
7.10 | 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
7.11 | 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
7.12 |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
7.13 | 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八、加工过程 | 8.1 | 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开使用,有明显区分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
8.2 |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保持上下水畅通,并能正常使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专用。 | |
8.3 | 餐厨废弃物有专门存放设施,设施应当加盖。及时清理,建有处置台账。 | |
8.4 | 供餐人数超过100人的工地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食品留样符合规范要求。 | |
九、餐饮具清洗消毒 | 9.1 | 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
9.2 | 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运转正常,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标识齐全,委托清洗消毒餐饮具的,委托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
9.3 | 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 |
十、设施设备清洁维护 | 10.1 | 定期维护、清洁、校验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并保持清洁。 |
10.2 | 专间有专用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正常运转。 | |
十一、贮存、运输、装卸和检验 | 11.1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11.2 |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贮存场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虫药、燃料等)及个人用品;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标注条件贮存;散装食品应当使用专门容器贮存,并在贮存位置标明品名、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和半成品分类存放,冷藏冷冻设施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应有明显区分标识,不得混放,防止交叉污染。 | |
十二、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 | 12.1 | 制定与其经营业态、类别、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处置方案中明确事故处置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并有具体的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12.2 |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