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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兑现减轻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负担财政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兑现减轻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负担财政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齐财发[2020]13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黑财产业[2020]8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等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市实际情况,现将兑现减轻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负担财政补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在我市市辖区域内注册登记,纳入国家和省工信委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的企业,消杀产品生产企业,以及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熔喷布生产企业。   二、补助标准和期限
  (一)增值税补助
  1、兑现依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控急需物资产品在当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产品销售收入及占比。
  2、补助标准。
  当期增值税补助=企业当期在当地实缴增值税额×当期生产防控急需物资产品在当地实现的销售收入/当期全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
  (二)所得税补助
  1、兑现依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控急需物资产品且按实际利润法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产品销售收入及占比。
  2、补助标准。
  当期企业所得税补助额=当期当地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当期生产防控急需物资产品在当地实现的销售收入/当期收入总额。
  (三)补助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到省内疫情解除后次月截止。   三、资金来源。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级承担。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区级按照各自分享比例负担。   四、兑现流程
  (一)区级财政兑现流程。由各区财政局通知有关企业据实填报《企业税收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1),提供财务报表、账页、发票、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材料,有关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核算,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等原则计算并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得在计算补助时弄虚作假,骗取补助。企业申报的补助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区级财政局按月(季)全额拨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助。
  (二)市级财政兑现流程。自 3 月 1 日起,区级财政于每月(季)企业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将财政拨款凭证和《黑龙江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返还补助情况表》(详见附件 2),一式两份上报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在收到各区财政局提报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要件,汇总后 5 日内,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市级财政提报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要件后 5 日内,对区级财政垫付的中央级、省级税收部分,省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给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在接到省级结算补助后3日内,对区级财政垫付的中央、省、市级税收部分,通过结算补助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应当将报表及企业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以待上级核查。
  梅里斯区按照县级管理方式执行企业补助政策。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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