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脊髓灰质炎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脊髓灰质炎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卫生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维持无脊灰状态,根据《陕西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要求,制定了《宝鸡市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宝鸡市脊髓灰质炎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总则
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通过各级政府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不懈努力,我国于2000年实现了无脊灰目标,并维持无脊灰状态至今。我市已连续21年无脊灰野病毒病例发生。
由于世界各国消灭脊灰工作进展不同,我国周边仍有一些国家存在脊灰野病毒流行,我国依然存在脊灰野病毒输入的风险;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及其产生的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事件,也给我国维持无脊灰工作带来挑战。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传播等事件(以下简称脊灰相关事件),快速、有效防控疫情,最大限度减轻脊灰相关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健康,确保全市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分级响应、有序应对;公开透明、维护稳定。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陕西省脊髓灰质炎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脊灰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将脊灰相关事件分为四级。
I级事件:出现广泛流行的脊灰野病毒疫情。
II级事件:出现单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局限传播;或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关联到两个及以上省份。
Ⅲ级事件: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局限于单个省份;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IV级事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县(区)成立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专家小组。
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本辖区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⑴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辖区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社会动员、技术指导、培训演练、物质储备、督导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范围内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社会动员、风险沟通、督导检查等工作。
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制订本辖区技术方案,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开展督导、培训、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汇总、分析、报送监测信息。开展调查处置,采集、运送标本,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⑵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报告、诊断和救治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 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⑶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监测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WS294-2008)和《陕西省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对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进行常规监测,并按照陕西省疾控中心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辖区内存在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或携带者、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在外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当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报告到辖区疾控机构,疾控机构要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上级疾控中心通报的病例,市、县级疾控机构要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疾控中心同时通报给相关县级疾控机构。 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和减少危害。
4.1.1对Ⅰ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各项应急措施。
4.1.2对 II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卫生部成立由主管部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启动II级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实行每日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例会议定的各项事项。
4.1.3对Ⅲ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技术指导小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发生地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4对IV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和实验室专家,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接种率调查、急性弛缓性麻痹监测系统运转评价等流行病学相关调查分析、总结及报告。
4.2响应措施
4.2.1病例调查:接到脊灰相关事件报告后,调查组赴现场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核实诊断,重点调查病例的麻痹日期、麻痹部位、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发病前接触史,拍摄病例的影像资料,记录病例的残留麻痹情况,同时了解有密切接触史的周围儿童发病情况,分析研判疫情发生的可能原因和可能波及范围。
4.2.2标本采集和检测。根据脊灰相关事件的级别采集不同数量的近6周内未接种过脊灰疫苗的接触者大便标本。标本要在冷藏条件下24小时内运送至省级脊灰实验室。
4.2.3接种率调查。根据脊灰相关事件的级别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判断可能的感染地点,选择在不同范围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调查,估算接种率。
4.2.4开展主动搜索。根据脊灰相关事件的级别对病例发生县、邻县及所在市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主动搜索,查阅近1年的门诊、出入院记录和病案资料。对病例所在乡镇(社区)和全县(区)范围内开展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入户搜索,对发现的漏报病例应尽可能的随访。
4.2.5风险评估。调查组分析病例的流行病学和病毒学资料,结合脊灰疫苗接种情况、当地卫生状况、人员流动情况等,初步评估传播风险,提出进一步调查和控制措施。
4.2.6隔离、消毒处理。各级医疗机构都要积极收治脊灰野病毒病例和脊灰疫苗衍生病例,做好病人隔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对病人做消化道隔离直至脊灰病毒分离阴性;密切接触者隔离35天后脊灰病毒分离阴性方可解除隔离。病人排出的咽喉分泌物、粪便和污染物应消毒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对病人居住场所用漂白粉或石灰进行消毒。
4.2.7应急接种。根据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辖区内脊灰疫苗应急接种活动。开展应急接种的范围、目标人群、时间由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论证确定。为确保应急接种的效果,要做好督导和接种率快速评估,对于接种率未达到95%的地区应当进行查漏补种工作。
4.2.8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在脊灰相关事件发生时,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方式开展脊灰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提高参与应急接种的积极性。向媒体和公众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4.3响应终止
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在采取相应措施后,连续三个月如无发现新发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未发现脊灰野病毒,经专家论证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并报响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响应终止后进入维持无脊灰常规工作状态。
4.4资料汇总
脊灰相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县区级疾控机构在8天内将全部资料和总结上报至市疾控机构,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疾控机构在10日内将全面资料和总结上报至省疾控机构,同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
完善市、县、乡三级监测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提高临床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处置能力。
5.2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个人防护用品、消杀药械等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