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13号——关于逐步有序恢复全市运输服务的公告
- 制定机关: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
- 发文字号: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13号
- 公布日期:2020.02.24
- 施行日期:2020.0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3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恢复交通运输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市工作部署,基于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百姓生活需要,自2020年2月25日零时起,逐步有序恢复全市运输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面恢复客运包车(通勤车)营运,恢复私家车通行。车辆上道路行驶前须做好消毒杀菌等防护工作,司乘人员须佩戴口罩,乘客要保持座位距离(隔座为宜)。 货物运输车辆实行“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政策,采用“点对点”运输方式,经过防疫服务站时经免检通道优先便捷通行。
运输企业及车主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把住货运车辆出发地和终点站的测温防疫工作,强化货运车辆“两端”管理。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前,由运输企业或车主负责落实车辆消毒和司乘人员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不得带“病”行驶;货物送达后,由物流企业(收货企业)或车主负责落实车辆消毒和人员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确保人、车防疫安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将对违反本公告运营的车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未取得恢复营运资格擅自营运的运输车辆,按照未取得营运许可处罚;造成疫情传播的,吊销营运许可,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已经取得恢复营运资格,未按规定要求营运的运输车辆,取消恢复营运资格,车辆暂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恢复通行时间及相关要求另行公告。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4日
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