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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


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辽财金规[2020]1号)和《沈阳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金融专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沈金发[2020]6号)精神,为进一步降低“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支持他们复工复产,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特通知如下:
  1.为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有序复工复产力度,省财政对获得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贷款额1%的财政贴息。
  2.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结息时,原则上应直接免收与省财政贴息资金等额的利息。
  3.各贷款经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贷款,需经人民银行经管部确认后,再将贴息材料(具体上报材资详见附件)汇总,每季度末月24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贴息资金。各贷款经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对提交的贴息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从快发放贷款。
  4.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并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营管部负责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会同本地区金融局、工信等部门与企业进行对接,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政策宣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监控企业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联系人:王晓祎,联系电话:22827164,邮箱:jrc20172017@163.com
  附件:1.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辽财金规[2020]1号)(略)
  2.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申请书(略)
  3.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支农支小贷款贴息明细表(略)
  4.申请支农支小贷款贴息汇总表(略)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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