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府函〔2017〕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阳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3.1.2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响应启动
3.2.3现场处置
3.2.4社会动员
3.2.5应急终止
3.3善后处置
3.3.1恢复生产
3.3.2调查评估
3.3.3抚恤补助
3.3.4征用补偿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技术保障
4.5交通保障
4.6治安保障
4.7安全保障
4.8通信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阳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阳江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市指挥部在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外侨局、市台办、市气象局、阳江军分区、阳江武警支队、阳江海关、阳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阳江海事局、广东移动阳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阳江分公司、市红十字会等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需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项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调运储备药品,保证供应及时。
(4)市科技局: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应急防治、检测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5)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动态,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7)市民政局:协助组织做好疫区群众的紧急转移,督促指导做好疫区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市财政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负责各类技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10)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不含技校,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1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及有关标本物资的运送。
(13)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疫情防控和信息通报工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情时及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14)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15)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1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17)市旅游外侨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旅行社开展有关疾病预防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涉外及港澳地区人员事务。
(18)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人员的事务。
(19)市台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台湾地区人员的事务。
(20)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21)阳江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的急处置工作。
(22)阳江武警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阳江海关:负责协调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应急物资入境提供通关便利。
(24)阳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
(25)阳江海事局:负责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优先办理运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船舶的进出港手续。
(26)广东移动阳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阳江分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7)市红十字会: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公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汇总、上报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市卫生计生局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卫生计生局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加强对监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预警
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信息发布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防控及危害程度等有关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1)责任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农业机构、林业机构等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执行职责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2)报告形式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要求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如实向市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地级以上市区域的,要尽快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可直接上报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机构。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
3.2.2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相关突发事件分别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发布Ⅰ级响应命令。市指挥部按照国家、省的命令,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全力开展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的命令,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全力开展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全力开展工作;必要时,请省卫生计生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全力开展工作。必要时,请市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3现场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救治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邻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善后处置
3.3.1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
3.3.2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后及时上报。
3.3.3抚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3.4征用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或给予补偿。
3.4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危害等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具体实施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治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计划及装备目录。
4.4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5交通保障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
4.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等单位要协助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7安全保障
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但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6.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6.3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