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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外来(返)长人员主动报告信息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外来(返)长人员主动报告信息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为保障全体市民的健康安全,全力遏制疫情传播蔓延势头,根据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来(返)长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航空、铁路、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和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等疫情防控检查站的管理,遵循检测工作人员的要求,主动填写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二、凡在14天内途经疫区的来(返)长人员,在抵达我市之日应当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和工作单位报备往来疫区的行程信息及健康状况,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   三、省外来(返)长人员经检测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的,应当居家观察14天。若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的,应当拨打公安机关110电话、佩戴口罩、居家等候卫健部门专业人员上门处理,严禁外出。   四、市民群众一经获悉所在村(社区)、工作单位有疫区来长人员或者到过疫区人员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村(社区)、工作单位报告,积极主动反映相关情况,并配合做好追踪排查等工作。   五、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用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督促落实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主动在户籍地(居住地)村(社区)进行登记报备,督促需要进行健康观察的人员主动联系所在地街道(社区)。   六、全体市民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章)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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