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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执行“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执行“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0〕174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满足“愿检尽检”人群需求,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议精神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设立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立我省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项目,各级疾控机构要积极向公众提供核酸检测社会化服务,确保愿检人群能及时接受检测。按规定收取的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为85元/人次(含核酸提取、检测试剂)。   三、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省卫生健康委,由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征收。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和坐收坐支。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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