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厦府办〔2020〕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闽建金函〔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积极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或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的,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借款人在归还全部欠款后,可申请退还上述期间的逾期罚息。   五、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厦府办〔2020〕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5日


智能检索